被告人许某,男,1976年10月出生,初中文化,居住于合肥市包河区义城镇,30多岁的许某曾经有过两次进监经历。1997年因盗窃罪劳动教养两年,1999年因盗窃罪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2007年9月释放,2012年再次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经依法查明,2011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许某多次将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滨湖新区塘西河苗圃内苗木盗卖于他人,从中谋取利益。其中:2011年6月15日,许某盗卖桂花树、栾树树苗各200棵给周某,价值10000元;2011年8月1日,许某盗卖广玉兰树树苗150棵给周某,价值4500元;2011年8月10日,许某盗卖桂花树树苗150棵给何某,价值3000元;2011年9月6日,许某盗卖桂花树树苗300棵、栾树树苗400棵给周某,价值18000元;2011年9月19日,许某准备盗卖青桐树树苗300棵给江某、余某时被巡逻人发现,该批树苗价值6000元。
据检察机关起诉称,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41500元(其中未遂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现场,许某当庭认罪。
(张兰 夏凯 本报记者 杨赛君)